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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切實做好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,有效防治大氣污染,改善大氣環境質量,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縣政府決定在全縣范圍內繼續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在全縣范圍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,任何單位和個人任何時間均不得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。
二、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秸稈禁燒工作負總責,要加強對秸稈禁燒工作的組織領導,建立以鄉鎮、行政村(社區)、村民組為網格單元的多層次網格化管理體系,層層落實工作責任,做好轄區內的秸稈禁燒工作,積極支持鼓勵廣大農戶開展秸稈綜合利用。各村民組要全面開展群眾性的秸稈禁燒工作。
三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,有露天焚燒秸稈行為的,鄉鎮工作人員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。情節嚴重的,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。因焚燒秸稈引起火災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,造成財產損失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罰。
五、縣、鄉鎮層層派出督查組,實行24小時巡查,積極做好秸稈禁燒宣傳工作,及時曝光秸稈禁燒行為。對因工作不力、失職瀆職,造成大面積秸稈禁燒的有關責任人,將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。
六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由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之規定處罰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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